昨日,湖南省長沙市公安局發佈消息,歷經十個多月的偵查,葛蘭素史克(中國)投資有限公司(下簡稱GSKCI)涉嫌對非國家公職人員行賄、單位行賄、對單位行賄等案已偵查終結,於日前依法移送檢察機關起訴。(5月15日《新京報》)
  葛蘭素史克被起訴,最終還是在法治框架內理性的糾偏,可問題背後,卻暴露出了現今藥品市場海外原研藥的亂象。真是不公開不知道,一公開嚇一跳,成本僅10元的藥品,冠以海外原研藥的名義,居然可以賣到10倍以上的高價,實現數以億計的銷售收入。所以,不管巨額利潤背後,到底是營利還是虧損,還是利潤到底花在哪兒了,就利潤的取得來看,就是不合理的。
  其實在中國醫葯市場上,同一個市場,政府有關部門卻制定了兩個競爭標準,也就是說,同一種藥卻可以賣出兩種價格,而對於進口藥、外資企業生產的過了專利保護期的藥品,居然給予超國民待遇的高定價,而且高的離譜,乃至是國產仿製藥的數倍。在中國的藥品市場上,高價“洋藥”已經占據了一半以上,部分城市已占到了70%,靠行政保護的超高藥價,外國藥企到底多收了中國人多少的藥費?所以,就目前藥價虛高現狀的原因來看,政府保護下“洋藥”的助推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。
  與此同時,為了遏製藥品虛高的亂象,政府總會出台藥品降價的政策,暫且不論這種效果具體如何,可就其實施對象來看,絕大多數都是指針對中國內資產品,對外資和合資生產的所謂原研藥卻很少觸動。就目前的降價實踐來看,葛蘭素史克就多次不在“降價”之列,致使包括葛蘭素史克在內的很多原研藥的價格,是內資企業同類藥的數倍。
  不得不說的是,既然過了專利保護期,就說明補償企業創新、研製開發投入的前提已經不復存在了,那麼此時,價格上的不同,就應該取決於藥品的品牌、療效以及安全性等因素能否得到市場的認可。國外都不予保護了,在國內卻依舊收到政府的行政保護,享受“治外法權”,這實在是不應該。更何況不少原研藥,原料基本上全是中國藥企生產的,而且許多國內大型企業的仿製藥與外企過期專利藥相比,在質量和效果上也沒有太大的差距,在此情況下再保護原研藥,別說是不應該特殊照顧了,就連最基本的公平原則都沒有做到。
  話又說回來,針對這一問題,有關部門也不是沒有採取措施,例如在2000年,國家計委就曾發佈《藥品定價辦法》,規定已過發明專利保護期的原研藥比GMP(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)企業生產的仿製藥品,針劑差價率不超過35%,其他劑型不超過30%,按道理說這應該可以實現價格並軌,可問題是一到現實當中政策執行的時候,卻沒有任何力度,最終使得一個好的文件,在實質上成了一直空文,根本就沒有下架。
  我們根本就不奢望政府為了保護民族企業,對同類進口藥提高關稅,只是在同一個藥品市場上,要嚴格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,最終實現藥品在定價政策上能夠實現公平,取消原研藥的“治外法權”,我想,這應該不算是一個很高而且很過分的要求。另外,既然制定了相關的破解政策,就必須要執行,因為這不僅是尊重市場規律的要求,更是對政府行政公信力的考驗。
  文/張松超  (原標題:海外原研藥不該享受“治外法權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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